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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文明饲养汪星人—律师谈史上最严限制养犬措施

稼轩律师
2024-08-28



文 | 杜国强  

摄影 | 王馨怡  

模特 | 王喃喃  


日前,西安市推出了据说是“史上最为最严限制养犬措施”,我所兼职律师、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杜国强博士,应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《今日点击》节目邀请,就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。


主持汪

汪~杜律师,欢迎您来到《今日点击》节目!针对夏季不文明“遛狗”、养狗,以及流浪犬、无主犬乱跑等现象,西安市公安局从近日起,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检查行动。对违规严重的养犬行为者,将执行最严厉的处罚措施。杜老师,您对身边或者遇见的养犬人的养犬行为有哪些感受汪?

就我观察,不一定人人都喜欢狗,但多数人对狗至少是不讨厌、不排斥的。那么养狗问题为什么突然成为一个公共问题,需要用立法的方式去解决呢?


直观上讲,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以及老龄化的到来,多数人能养起狗、某些人也需要养狗寄托情感上的需求,养狗的人越来越多,大家对养狗这种现象已经习以为常。


但是,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,例如带狗外出不系狗绳以至于狗吓人、狗咬人,对狗产生的粪便不及时清理影响环境卫生,狗的叫声干扰人的休息,还有些狗乱跑影响交通安全,等等。


这些确实对社会秩序、公共卫生、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,有必要用法律的手段去干预。

杜律师

主持汪

这些日子,西安警方每夜都出动警力上街查狗,对流浪犬和无主犬进行收缴;对有主人的狗,则查看其是否有狗证、遛狗是否拴绳,出门有无携带清理狗粪工具等。而在小区内,则与小区物业联手,对养犬实行登记造册,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,对不文明养狗行为进行曝光;物业若对不文明行为劝说无效,将通报警方,由警方处理。杜老师,听了以上种种,您怎么看待这一制度的出台汪?

我认为上述举措值得点赞、鼓呼。它折射了在解决城市狗患问题上的“合作治理思路”、“法治理念”。


从合作治理看,一般来说,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,对此负有积极查处的职责,流浪狗、宠物狗可能在法律权属上有区别,但只要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,都应该按照不同的方式去管控,这一次的《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》在法律责任部分就有对公告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相应的通告批评、行政处分等制裁性规定。


同时,小区内部的养狗问题,其实物业很有优势,能及时发现、事先预防,把相关信息通告给公安机关,扩大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。公安机关与小区物业这个问题的协同,就是一种合作治理的思路。


从法治理念看,物业在小区内部对不文明养狗行为进行曝光,不存在严重的官民对立关系,而且带有柔性的指导、劝说作用,有时效果往往比刚性的处罚要好一些。当然,如果曝光没有效果,说明养狗人主观恶性较大,再通告由公安机关处理,符合行政处罚法上的过罚相当原则。

杜律师

主持汪

文明养犬一直是城市所倡导的,现在西安市出台这样一个被称为史上最严的《养犬条例》,可见城市管理者彻底治理犬类问题的决心。这次的“严”与以往有何不同呢?杜老师,您给我们说一说汪~

我注意到这个条例就是1995年制定的,这次应该是第四次修改,确实在严谨、严厉方面都超过以往。


严谨方面,条例涉及养犬范围、限养犬只数量、重点限养区内禁养犬品种和标准、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、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、犬只尸体处置要求、养犬人和养犬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,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、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职责、从事犬类经营活动应当办理的手续等问题。对解决狗患问题基本做到了全方位、无死角的覆盖。


严格方面,对于犬主出现遛狗不拴绳、不携带养犬登记证等违规行为,第一次查处将被批评教育,第二次被发现依法进行处罚,有的违法行为最高额可以到达三千元。第三次将直接被拉入“黑名单”,名单将一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。成为重点监控对象,吊销养犬登记证,5年内不得再次养犬。


吊销养犬许可证意味着失去了养狗的权利能力,如果再养的话,五年后重新按法定条件提出申请,这个已经不是限制财产,而是终止养狗的资格。对于那些已经建立起情感依赖关系的人而言,惩罚作用明显大于罚款,所以说最严,丝毫不过分。

杜律师

主持汪

此规定一出,大多数市民表示支持,也有部分养狗人士与警方打起“游击战”。警方前脚去“巡查”,后脚行踪就被养狗人士发到了群里。看来让养狗人士普遍认同并执行这一《条例》还需要时间。对这类情况,杜老师您怎么看?汪?

这个应该是立法之初就考虑到的情况,其实几乎每个行政管理都存在这样的问题,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“猫鼠游戏”。这个问题的解决还是回到那句话“徒法不足以自行”,《条例》虽然针对城市里的狗患,其实主要规范的是饲养人的行为,既然涉及到人,就不能仅仅依靠法律,因为法律再完善,总有考虑不到的地方,执法机构再努力,总有执法资源、执法时间、执法人员上的限制,只有人内心真正意识到养狗对他人、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,并愿意通过自己的行为去避免、清除的时候,执法的压力才会减轻,才不至于出现法不制众的局面。

杜律师

主持汪

《条例》里对于不听劝阻的不文明养犬者,将吊销其养犬登记证,5年内不得再养犬。就有人提出疑问,这一规定需要警方和物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监管,就算狗证被吊销,谁又能保证五年内人家养不养狗你能知道呢?杜老师,对这样的疑虑您怎么看汪??

我觉得这个问题需要把法律上的评价与事实上行为区分开。五年内不能养狗的意思是五年内不能合法取得养狗的资格,这个期间法律是不允许他养狗的。但是,他事实上确实可能偷偷地养狗,这种情况的解决,需要公安机关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,并且加大巡察力度,这肯定会耗费一定的执法资源,但是只要认为社会秩序、公共卫生、公民权益是必须保护的,这就是执法必要的成本。


公安机关执法中一旦发现有人没有养狗资格养狗,应当进行严厉处罚,这对其他正在无证养狗的人是一种震慑,对正在合法养狗的人也是一种教育。处罚当然会有成本,但是不能因为存在成本就不处罚或者不出台相应的措施,没有处罚就没有是非的标准。

杜律师

主持汪

《条例》的出台让养犬不单要文明,更要合规合法。那么如何让好政策不变为空头支票,让依法依规养犬的理念深入人心?另外如何平衡养犬人群与不养犬人群的矛盾?我们的城市管理者、小区物业、市民都应该做出哪些努力呢汪?

对于《条例》,确实一方面要看到它在解决狗患、促进文明养狗方面的作用,另外一方面还要关注它如何落地的问题。


从城市管理者的角度看,一个就要加强宣传、舆论引导,通过劝告、指导、建议等柔性方式使市民建立起文明养狗的意识。还有一个,就是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,通过法律制裁该领域的违法行为,确立正确的导向。再有,就是要规范执法,对违法养狗的行为的处罚要按法定的权限、程序去实施,保护其合法权益。


小区物业的角度,首要的还是在小区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柔性的宣传、引导,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沟通与协作,物业不是行政机关,对物业区域发现的不文明行为,如果达不到违法程度的要及时教育纠正,达到违法程度的要上报,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理。


对市民而言,养狗的人需要意识到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自己的边界,不得危害社会秩序与他人权益,对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保持尊重。普通市民对他人的养狗行为,如果认为构成违法,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,对他人合法范围内的养狗行为,也要忍受,不能因为自己主观上不喜欢狗,就自己去打狗或者做出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。养狗问题上,市民们需要相互尊重,这不单是法律的要求,更是道德的标准。


杜律师

主持汪

听到没有,人类!请爱我!饲养我!不要抛弃我!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哦!汪!~~~


编辑 | 稼轩文编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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